m6平台登录入口·电厂环保运行工作计划赏析八篇发布时间:2024-12-23 07:35:11 来源:米乐m6网页版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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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县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2340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62.97吨,削减率为10.1%;到2010年底,全县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在5000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增加2654.9吨,增长率为113.2%,其中现役、在建和拟建电力企业二氧化硫(SO2)绩效排放总量不超过1580吨。 根据*县“*”污染减排目标,我县将污染减排目标分解到各乡(镇)(见附件1)和县重点企业(见附件2),各乡(镇)和重点企业要将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企业,并制定减排工作进度时间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承担的污染减排目标制订相应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对污染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成立污染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人员有经费,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落后产业的淘汰进度,确保已关停的污染企业不再恢复生产;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工程治理力度,确保脱硫设施按期投入运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辖区燃煤电厂的脱硫效率不低于规定的目标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污染物减排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乡(镇),将停止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实行“区域限批”。 所有排污单位是污染减排的主体,应积极、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严格执行减排目标计划。县重点污染减排企业(见附件2)要对承担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要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的每个环节。城市污水处理厂对入厂污水要全部处理,不得超标排放。燃煤电厂的脱硫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需停运检修的,应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否则,按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予以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出口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进、出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实行月报制,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月报表(见附件3、附件4)。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时上报电费交纳凭据;燃煤电厂同时上报脱硫剂采购凭证、燃煤硫份测试报告。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至辖区环境监察部门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暂停对其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与核准,实行“企业限批”。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协调落实。县环保局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全县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督促和核查;每月对重点污染减排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对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每半年对各乡(镇)、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向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特别是对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向市环保局报告,建议省、市环保部门采取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等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的乡(镇)、重点企业暂缓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立项;负责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计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同县电力主管部门向省、市电力主管部门提出我县脱硫机组的优先上网名单;对县环保局通报未按期完成脱硫工程和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向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监办建议限制其发电量或扣减其脱硫电价款。 县水利局负责监督指导县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制定县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评估办法以及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同运营费用挂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应向县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通报。 县统计局要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为准确核算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量,2008年开始每季度提供以下统计数据及其与2007年同期相比的增加量:GDP(亿元)、工业增加值(亿元)、全县城镇常住人口(人)、全县煤炭消耗量(万吨)、全县电力行业煤炭消耗量(万吨)、全县电力行业的火力发电量(亿千瓦时)等。 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按照县政府污染减排有关奖惩办法,严格奖惩制度的落实;对未达到规定达标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的意见,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县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协同县环保局监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脱硫差别电价电量、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负责向县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各地电力企业年度发电情况。 我国是一个能源较为缺乏的国家,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生产所需,开始大力发展火电行业,虽然在现在社会中,国家以开始加大清洁能源的比重,然而这也仅仅作为热电厂的一个补充。热电厂的发展是建立在对资源的过度消耗基础上的,其运转需要大量的基础能源,并且还会产生较大的污染与浪费。在世界固体非可再生资源储量急剧下降的今天,加强对资源消耗型企业的节能减排控制也势在必行。物资计划管理作为热电厂的基础管理与配置措施,是降低物资消耗、提高生产率的重要方式,物资计划管理通过对电厂内部所需物资进行统一规划与调配,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科学的计划,这既保证了生产的需要,同时又尽可能地优化了物资的配置,使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充分发挥物资的最大效用,走循环经济之路。 我国热电行业在当前社会形势下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热电厂的运营与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作为支撑,并且由于国家经济与人民生活所需,热电厂逐年亏损经营,虽然如此,但火电厂仍然占据着国家能源结构中不可撼动的地位。 我国在2012年颁布并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新的标准对热电厂的运行与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对于热电厂二氧化硫与烟尘颗粒、氮氧化物等的排放阀值进行了限定,要达到这些标准,电厂必定要重新加装或者改造环保设施,而新增加的工程由于时间的限制也容易造成工期紧张的局面。这必然会影响电厂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并且对于电厂企业各设备运转负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热点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我国热电行业的发展时间较长,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而热电除了满足一般性需求之外,还必须为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热电污染能耗虽然较大,亏损也十分严重,但是,在当前国家未彻底解决热电企业的盈利问题,使其走上良性与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前,人们需求与热电生产之间的矛盾还将持续下去。 从我国新建火电厂情况来看,新装机组与环保处理装置都有明显的提升,热电厂大都开始走低碳发展道路,行业节能空间越来越小。同时,由于高碳能源的使用,热电厂在燃料节能方面的作为也越来越微弱, 热电厂的物资计划管理是其物资供应的基础,做好物资计划管理能够合理配置企业所需资源,降低成本,让企业的物资使用率达到最优,从而有助于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热电企业的物资计划管理能够搞清楚企业内部的物资储备情况,对电厂各项运营资金以及各项生产物资进行综合统一的调配管理,并且能够将各季度的节能减排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然后编制物资分配计划,通过对各类物资的严格查验,来确保计划的准确性。另外,物资计划管理可以针对热电厂的燃料投入与电能产出进行控制,根据市场原料行情来调节燃煤的投放比例,减少物资浪费。同时,物资计划管理还可以通过对市场的对比以及对整个发电厂供热范围内的全局调查,来统筹热供应计划,以集中供热、以及点供热的形式为地区进行供暖,从技术以及供暖结构角度进行调整与优化,最终降低热电厂的煤耗率,降低发电供暖成本。 燃煤的使用效率决定了热电厂单位发电量以及供热量的煤耗率,提高燃煤的使用效率能够极大地提高节能减排的效果。热电厂物资计划管理能够甄别各购置燃煤的种类,根据不同燃煤的燃烧率进行投放,将其燃烧所转化的热能按照地区实际所需做分流处理,在电力消耗巨大的季节进行热能转电能处理,在地区需持续供暖季节,则可以将热能通过汽轮机做功抽送至第一供热站,然后交换成为沸水,再通过供热管线送进市区进行集中供热。 热电厂的物资计划管理通过对物资进行精细化的分配管理,可以将节能的目标下放到各生产工序之中,使其形成一个节能的体系,下达节能小指标,使企业职工具备节能减排的意识,自觉参与到节能减排的任务之中,确保节能管理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同时,还可以将热电废渣进行市场化处理,提高废渣的二次使用效率,为企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减少废渣的处理成本,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因此,它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监督活动,以便验证核电厂是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下运行,并及时查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各种性能下降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工况的任何不良趋势。核电厂的监督活动主要以定期试验进行管理。定期试验是检验系统、设备潜在设计功能的一项生产活动,应该按规定周期进行,只有进行试验并且试验结果合格才能确信在后一个周期之内的设计功能是可信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定期试验则必须宣布相应的系统、设备是不可用。 定期试验分为强制性定期试验和非强制性定期试验。强制性定期试验是指技术规格书的监督要求所规定的,核电厂运行中必须执行的定期试验。非强制性定期试验,是指除强制性定期试验以外,为保证机组稳定和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定期试验,这部分试验由核电厂根据各种设备文件、行业标准和实践确定。 按照《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要求,对于为证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将能满意地工作所需的所有试验,必须制定试验监督大纲,以确定试验工作,保证其执行并形成文件。核电厂编制强制性定期试验监督大纲和非强制性定期试验监督大纲,明确定期试验的频度、目的和验收标准等,确保所有故障或低于标准的性能不致长期隐匿,使保持所要求的系统可靠性。 定期试验执行部门根据定期试验监督大纲确定的技术条款及原则要求编制试验执行细则,即定期试验规程。定期试验规程中明确试验目的、验收准则、试验周期、对核电厂运行方式的要求、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人员资格要求。根据试验执行的经验反馈对定期试验规程持续修订。定期试验规程由各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核安全监督部门独立审查强制性定期试验规程与强制性定期试验监督大纲具体技术要求的一致性。 核电厂根据强制性定期试验监督大纲和非强制性定期试验监督大纲确定定期试验的频度要。 m6平台登录入口 上一篇:4307元W!保定180MW光伏发电项目EPC中标 下一篇:工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范例6篇 |